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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网络环境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3/4/27 13:13:25      点击次数:2248



立法规范网络环境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对策研究

共青团沈阳市委员会课题组

 

引言

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网络化的浪潮席卷全球,它们的迅猛发展已然成为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力量。其中,青少年已经成为互联网使用的主体。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互联网带来多彩的世界、不同的观点、迅捷的信息,成为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之外的另一个不可或缺的世界。但是,缺失法律约束的网络环境所包藏的不良信息已经对青少年产生了严重影响。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有效规范网络环境、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已成为不可避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本文数据来源于对沈阳市300名15—18岁青少年的问卷调查、个案采访,其中问卷发出300份,回收276份,回收率为92%。同时,进行专家座谈、高校走访,积极争取立法机构、司法部门、网络技术人才、青少年教育专家的支持,探索立法规范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相关对策。

文中所指不良网络环境是指以电子产品(如: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为媒介,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所形成的通道或网络经营场所。由于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差别,非法、有害信息的定义和内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可以划分为政治、文化及伦理道德等领域,主要包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吸毒、教唆犯罪及违反伦理道德等内容。

 

一、不良网络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及危害

从对我市300名青少年的调查研究中我们感到吃惊:上网率已高达95%,其中男生为99%、女生为90%;平均每周上网3小时以上的有211人,达到76.3%(如图1);其中在网络游戏中厮杀的占62%,聊天占54.6%,听音乐占45.8%(如图2)。

图1

 

图2

1.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比率居高不下

近三年来,通过网络、网吧直接或间接影响、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比率令人堪忧。以2009年沈阳市全年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未成年人犯罪中与网吧有直接关联的案件有168件,涉案未成年人达316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1.3%和26.2%(如图3);受网络不良影响引发犯罪的共342件507人,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3.4%和42.1%(如图4); 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网络游戏也被冠以“电子海洛因”的称号;90%的青少年网民均直接或间接接触过黄色网站或看到过含有不良引诱内容的电子邮件。

     

图3

 

    

图4

 

2.不良的网络环境对青少年的危害

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很多青少年每天几小时、十几小时的时间都浪费在网络上,占用了大量休息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使身体受到损害;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青少年逃避现实来到这里蜕变成“网虫”,他们变得孤僻、自闭、冷漠,心理逐渐畸形或变态;在网络聊天中常有人“男扮女装”或“女扮男装”,使青少年网民性别错位,心理非正常发展;一些青少年宁愿信任自己面前冰冷的机器,也不信任身边的人,他们寻求感情寄托,不愿面对现实,在网络中迷失了自己。

对青少年思想观念的形成具有潜在威胁。青少年处于人生的过渡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冲击。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西方价值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追求奢侈腐朽生活方式的信息大潮汹涌而来,与学生头脑中沉淀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和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冲突,使其思想观念产生倾斜,甚至盲从西方。

引诱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暴力、赌博贩毒、教唆犯罪等非法、有害信息严重腐蚀着青少年的思想。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的未成年犯是因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几类严重犯罪,形成一种“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

致使青少年沉溺于网络世界,荒废学业。沉迷上网的学生学习成绩必然下降,这是每个教师、家长所共识的。青少年判断是非的能力还不成熟,抵制诱惑的意志力还不够坚定,网上的游戏和聊天往往使青少年影响上课时的精神状态,浪费了最佳学习时光,学习进度跟不上,长时间沉溺其中,最终荒废了学业。

二、不良网络环境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1.不良的网络环境现状

随时上网都可以看到这样的内容:网站存在大量违反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有害内容:“Google”“百度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教授犯罪方法、宣传封建迷信活动的链接;大量的流氓插件、流氓推广中隐藏着具有诱惑力的广告、消极信息;“百度贴吧”“百度空间”中大家毫无约束的发表言论,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表现出来的放纵与狂妄,可以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的疯狂追求;“新浪”、“网易”、“猫扑”等知名网站的“相册”栏目、“博客”栏目存在大量的低俗图片、暴力内容,部分版块存在淫秽色情内容;“搜狐”、“腾讯”的微博、视频,一些借新闻炒作搏出名的行为,渲染着病态的思想……

2.不良的网络环境形成原因

网站: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缺失。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巨大的经济利益成为很多事物发展的驱动力。对网站来说,点击率就是生命,而非法、有害信息又是点击率的“助推器”。一些网站利欲熏心,弃社会责任于不顾,一味追逐商业利益,用低俗内容拉高点击率,不仅对论坛、博客等互动栏目中的低俗内容不管不问,甚至主动上传淫秽、色情、低俗信息。另一方面,借助网络传播有害信息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低的运营成本和较高的经济效益。例如通过发布色情暴力、吸毒走私、垃圾邮件等不良信息,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

网民:心态不健全。网民由于政治背景、文化水平、经济地位、职业身份、个性心理等不同,猎奇心强,存有低俗的兴趣需求。网站上的黄色信息正好迎合了这些人的低级欲望,一有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就有人点击、浏览,并且还有人专门上传色情淫秽的图片和视频,污染网络环境。

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法律约束。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隐匿性,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迅猛,已有的一些监管措施已不适合当今的网络情况。另外,相关法律不健全,法规存在一定的空白,使一些不良信息的管理无法可依,也给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立法规范网络环境的优势分析及难点剖析

1.现有的监管措施及其弊端

目前存在的网络监管措施主要有:技术监管。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对网络内容采取强制性的保护、规范、限制和禁止等控制措施。倡导自律。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建设,倡导依法办网、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现行法律法规等。比较典型的包括: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出台第一部互联网管理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内容。

尽管从多方面对网络环境进行管理,但普遍存在不彻底、不完善的现象:采用技术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容易滞后。互联网技术更新速度快,专业性强,技术和人才的缺乏制约着监管水平严重不足,尚需进一步提高。另外,仅靠技术监管,也是治标不治本。网民素质参差不齐,自律管理,很难根治。网络世界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网民素质有高有低,不易管理,通过加强宣传、倡导自律,试图依托网民、运营商进而完全实现网络环境监管,很显然是不可取的。现行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存在缺陷。突出表现为:立法层次有待提高;部门规章多、上位法严重不足;不良信息的评定标准笼统、弹性大;处理力度不够;条款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网络立法还跟不上网络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2.立法规范网络环境的优势

各种监管方法均有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当然,立法监管也不例外。但从根本上说,系统的网络立法是网络社会、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它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力所产生的效果和震撼力是其他类型控制手段所不能相比的。多年的经验和国内外实践表明,法律是强制手段,亦是其他管理手段的依托、基础和支撑。专家认为,网络环境的监管,单靠出台一些零散的、不系统的法规制度以及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够,要彻底解决网络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的网络立法才是根本之道。

3.法律规制的难点

社会文化对法律的影响。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人们对于网络问题的认识和界定标准有着很大的差别乃至对立和冲突。在某国的一种网络社会问题,在其他社会或文化背景下却不一定认为是网络社会问题。网络社会问题来源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或世界性,并因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其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得以扩展甚至泛滥。在目前这样的网络技术结构下,要想对网络问题提出某种统一的禁止性法律,存在困难。

法律关系难以确定。网络社会使法律关系的确定更加复杂。首先,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主体身份虚拟化从某种意义上减弱了网络上交易的可信性;其次,权利客体的数字信息化与网络空间权利行使方式的网络化,使网络权益保护成为难题;最后,在信息空间中,主体的身份主要以数码作为识别标志,使人们难以根据数码信息的指示来确定真正用户的真实身份,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判断网络活动的主体归属。

法律行为难以确定。人们对计算机与网络的利用归根结底是人们利用工具作为或不作为的表现。在这种人与机器的互动关系中,人对计算机的操纵、人与计算机的结合,使计算机取代人的作为等等,最终都表现为人的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的高智能化和网络系统技术结构特有的自律性,似乎完全超出了听命于人的行为,其智能化、自动化以及广泛产生扩散传播和不断迅速繁衍的病毒等等,似乎已经是一种自我的主动行为。这又将人的行为本质掩盖,使传统现实社会的法律遇到了麻烦。

4.国外成功经验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自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先后提出130项法案对本国互联网进行管理。例如《通信正派法》,其主要措施包括对青少年的保护、对私人遮拦或屏蔽不良信息的保护、对网络管理者遮拦或屏蔽不良信息的保护;为了进一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美国相继制定了《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电脑犯罪法》等法律,法律条款都非常具体,对触犯法律者惩罚非常严厉。

法国1997年3月在《互联网络宣言》中,提出了对明显的非法网络内容及行为的控制措施。包括:对于这些信息在互联网理事会听取来自公众的反映后,通知其作者或相关网址负责人,建议其修改或取消有关内容,或终止有关行为;若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采取行动、互联网络将会通知技术服务提供者取得或封锁该网络内容的通道。1998年6月,法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英国1996年9月颁布了《三R互联网络安全规则》,其中推出了“分级认证、举报告发、承担责任”方法来治理网络不良信息。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利用社会组织、ISP、用户多方的共同合作控制有害信息。

四、立法规范网络环境的相关建议

1.网络立法要理清思路、逐步深入

鉴于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未知领域较多,立法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先政策后法规,先法规后法律,先地方后全国,使立法有一个从小到大、从地方到中央、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另外,也可以采取急需先立、重点先立、预防苗头性问题先立、借鉴成功做法先立、国际通行做法先立等办法。做好国内立法后,积极参与网络立法的国际合作,对网络信息的跨国传播进行建设和管理。网络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可制定一个立法规划,形成时间表,加以实施。

2.形成良性互动的法律体系

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即产生新的专门法律,又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清理和整顿,解决和消除它们之间的矛盾和不适应时代的问题。

把握总体,研究制定网络传播方面的基本法——《网络信息传播法》。这也是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净化网络环境的基本法。该法要全面规范网络传播中的各种问题,涵盖涉及网络行为的各个方面,并对网络传播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协调,将各种力量进行整合,实现网络信息全面、系统、规范管理,不单纯局限于管制,最终实现促进我国信息网络和信息化的健康发展的根本目标。

不留死角,制定针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特别法和专门法规。要加强网络环境建设和管理,必须将法律法规覆盖到网络所到之处,涉及网络运行的全过程,面向网络涉及的全部对象,做到网络环境保护有法可依。网络传播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处理对象、面向人群的覆盖面远远不够,存在问题诸如有些现象立法重复甚至冲突,而有些现象却一片空白,有些人实现了监管,有些人却钻了法律的空子。要查缺补漏,不留死角,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基本法加以补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体系。

在惩处力度上要加大。例如:德国曾颁布法律规定网络如果传播儿童色情内容将会被处以15年的监禁;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极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罚款11万澳元并入狱5年;印度2000年6月颁布《信息技术法》,规定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将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刑罚。这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环境治理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3.对青少年进行重点保护

青少年分为两个群体:一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不具有谋生的能力,这类群体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法律和政府给予重点关注;而18周岁至25周岁的群体,这类人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他们身体上和心理上还处于成长阶段,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影响,法律和政府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保护。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第31条、第53条均对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法对网络传播的方式和手段只是作一般概括性规定,针对性并不强。我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确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原则;确立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对限制或禁止未成年人浏览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和成人信息的范围,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运营商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侵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结语

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法律的变革总是迟滞的,也是非常谨慎的。

不良信息给网络应用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纷纷呼吁对有害信息采取措施,净化网络。不良网络环境已然成为“社会公害”,这就要求我们应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大兴网络文明之风,从法律管制入手,由严厉惩处到主动自觉,逐步引导网民和网络经意这树立正确观念,以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源泉,以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网络文化的建设,营造绿色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

(此文为沈阳市法学会2012年重点立项课题)

 

课题组成员:张洪利、张楠、宋肖雄、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