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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2/4/17 14:42:15      点击次数:1528



 

沈阳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09年

学术年会工作报告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民商法研究会会长  杨玉凯

(2009年12月15日)

一、民商法研究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各位理事:我们民商法学研究会2009年一年来,在市法学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理事、会长们和秘书长等共同努力下,研究会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积极参与民事立法工作

    我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在人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工作理事,利用系统征求对国家制定法律征求意见的机会,积极参予法律草案的讨论,反映对法律条文的修改意见;我们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理事利用参加国家召开立法研讨征求意

见会议的机会,对法律制定提出建设和意见。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积极制定《辽宁省促进普通高校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该规定由我们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主笔起草。省政府法制办和教育厅在沈阳的辽宁大学、大连的大连理工大学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后,08年7月18日省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规定草案,向全省广大群众征求意见。2009年3月2日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促进普通高校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5月1日省长陈政高发布政府令施行。东北大学牟瑞瑾教授受沈阳市法学会学术部委托,提交了3000多字的《辽宁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个人法律意见书;

我们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还参加了省、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专家立法论证会,论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被采纳。

(二)组织开展一系列学术研讨活动

市法院精心组织全市两级法院法官参加了一系列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别的学术研讨活动,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先后参加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全省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以及由省社科联、辽宁省法学会等联合举办的2009辽宁省政法系统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理论研究年会,并获得了论文优秀质量奖单位的荣誉。市法院由于在应用法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荣获了最高法院“2009年度全国应用法学研究先进单位”殊荣。同时,东北大学牟瑞瑾教授于2009年7月,被辽宁省法学会评为2008年度省法学会先进个人。

我国现阶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严格限制,严重影响农村融资借贷,成为制约我国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瓶颈。法库县信用联社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为法库县三个乡镇发放了80万元贷款。这种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贷款在全国尚属首例,它标志着法库县为解决“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7月初,我建议省法学会对此予以重视并组织调研。陈会长、凌会长等对此高度重视,亲自组织法学会、省农委、林业厅等领导赴法库县作调研。法库县县长冯守权等作了全面汇报。在此基础上,我和研究生撰写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研究》。在7月22日举行的第六届“辽宁法治论坛”大会上,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受到省主管农业陈副省长等省领导的重视,会后,以省法学会、省农委、林业厅的名义,作成给省委、省人大、省政府2009年第一期法治建议,题目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建议》。该建议涉及到一些国家立法、司法规定的重新认识和适当调整,所以,省法学会拟通过中国法学会向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作进一步建议。

理论研究工作方面,市法院分别邀请国内知名民商法学专家学者来院进行学术讲座。8月19日,邀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四宝作题为《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的商事审判理论讲座;8月29日,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辛正郁博士作题为《规范与实践——以物权法司法解释为视角》的民事审判理论讲座。同时承担的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和并法律问题研究》的调研工作已经最高法院检查组的中期检查验收,并得到了高度评价。

市人大内司委薄五一主任带领内司委和司法系统的一些同志认真研究探讨我国及我市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欠。提出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身就有缺欠,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律规定问题更为严重。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往往得不到赔偿与救济,以刑代民、以刑代赔的问题时有发生,如“118”大案的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就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报道中称“118”大案的受害人为了早日惩罚“118”大案中的罪犯,主动放弃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要求。这不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薄主任提出了我们要与专家学者和司法系统的同志一道,认真研究探讨我市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社会多层面来解决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损失赔偿与救济问题。

   (三)积极开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民商法

律宣传工作

我国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在全国掀起学习、宣传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高潮。由于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学习的自觉性和持续性在学法中是空前的。我们民商法研究会的各位理事一直在积极宣传、解读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据我所知,我们有些理事今年仍继续为省、市各级政法系统、司法系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进行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辅导讲授。东北大学牟瑞瑾教授等受省法学会的委托,作为法学专家宣讲团的核心成员,参加“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赴省内多个城市宣讲物权法;受省行政学院邀请,三次为辽宁省各级政府法制办的干部培训物权法;为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所属各区检察院全体民行检察处(科)干警讲授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受辽阳市弓长岭区政法委的邀请,为200多名公、检、法干警做“树立人权观念,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专题报告;

(四)积极开展服务社会活动

市法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深入到工行、建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和华晨集团、沈鼓集团、远大集团等沈阳市重点企业以及一些村镇走访调研,先后召开了金融机构、企业、农村、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四个专题座谈会;并且针对调研过程中征集到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执行中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针对工程承包合同中债务人主体资格确定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效力问题、物业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劳动者因公受伤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继承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审判实务问题、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系列审判实务问题以《沈阳市中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系列调研活动座谈会纪要》的形式提出了解决意见,用以指导民商事审判工作。

东北大学牟瑞瑾教授等受省消协邀请,参加大连 “住宿存车丢失纠纷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中国消费者报、辽沈晚报、辽宁电视台新北方均作了报道;受辽宁电视台邀请,瑞瑾教授等多次作为《今晚博客》观察员,现场深入点评校园伤害等案件。

(五)组织年会论文的写作与评选及省法学会和市法学会交办的各项其他工作

在民商法研究会确定今年年会的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后,特别发出了《关于召开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通知》,确定于12月23日开会并同时下发了研讨的议题,供大家撰写论文选择参考。我们有100多位理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东大、辽大、辽工大、沈师大的研究生提交了论文。11月组织专家对提交的论文进行了评选,评出本次年会的论文一、二、三等奖。会上已公布评选结果,并对获奖者颁发证书。这次论文的主要特点牟瑞瑾教授已作了点评,我这里不作具体总结了。概括地说,本次年会的论文数量多、质量好、专业性强、组织的好。本次年会论文东大、辽大、辽工大、沈师大几所院校论文组织的较好;特别是市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组织了几十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侵权行为法司法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应给予充分肯定。

民商法研究会还努力完成省市法学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时间关系,这里不再列举了。

总之,一年来,在各位副会长、秘书长、各位理事共同努力下,我们民商法研究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此,我们应该感谢市政法委、法学会的正确领导和有力支持;感谢各位副会长、理事的积极奉献和理事单位的积极支持!

二、民商法研究会2010年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2010年将是我市各理事单位全面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年,我们民商法学研究会各位理事要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结合起来。

(二)积极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工作,投身于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的立法活动。同时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等国家民商法律制度和相关地方法规正在紧张的制定与修订之中。我们各位民商法理事应积极投身于民商法律制度建设中,在国家民商法律和地方法规制定与修订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积极作好社会法律服务工作。民商法研究会有司法界、律师界和政法院校很好的法律服务资源,要充分利用好我们民商法研究会的法律服务资源,做好法律咨询、论证等服务工作。

(四)积极做好2010年民商法研究会学术年会的准备工作。希望我们各位民商法理事多撰写这方面的学术论文。

(五)加强民商法研究会组织建设,积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特别注意在司法界、律师界、企业界和政法院校中发展理事,努力扩大民商法研究会理事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法律服务。

(六)民商法研究会还应努力完成省、市法学会08年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民商法研究会09年的主要工作我就简要讲这些。下面我们还要请市政法委、法学会的领导讲话、作指示,我

们将按照领导讲话指示的意见,做好落实工作。